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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谢建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建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585号罪犯谢建波,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建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云高刑终字第10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量刑部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七年九月三日、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建波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建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