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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7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勇与郭守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773-6号申请执行人冯勇,男,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郭守合,男,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守合在蒙城县农商银行的帐户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大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