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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闫建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建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67号罪犯闫建会,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建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被告人甄建坡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2)顺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闫建会的量刑部分,以原审被告人闫建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建会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3年1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建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