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永兵、刘向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兵,刘向芝,张继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兵,男,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刘向芝,女,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继泉,男,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兵与被执行人刘向芝、张继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