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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康忠巧与汪龙、包晓军、汪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忠巧,包晓军,汪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漳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康忠巧。被告包晓军。被告汪玉珠。原告康忠巧与被告汪龙、包晓军、汪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建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忠巧,被告包晓军、汪玉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忠巧诉称:被告汪玉珠和我是朋友关系,她说她的一个亲戚要用些钱,向我借钱时我没有钱,我向我的另一个朋友进行了借款,当时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是月利率5分,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个月。钱给被告包晓军后,被告汪玉珠担保了该借款,后我向被告���晓军多次催要,但其仍然没有及时清偿借款,我就在每个月给我们朋友进行清偿利息。我当时给我朋友打了条据,被告包晓军也给我打了条据。我朋友只认我,而我也只认包晓军。截止2014年7月10日,包晓军给我进行结算共计利息是20000元,本金25000元,本息共计45000元,当时重新换了条据。因二被告一直推诿未支付该借款,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我本息450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0250元(利息按照3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等情况。第二组证据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包晓军在担保人汪玉珠的担保下借原告康忠巧人民币45000元。被告包晓军辩称:我再不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康忠巧所说基本属实。该笔借款大约是2013年借的���在2014年7月10日,我和原告康忠巧进行借款账目核对时,本息加起来我拖欠原告康忠巧人民币45000元,我就给原告写了45000元的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利息是我们口头约定的。现在原告要求偿还其本息共计65250元的请求,我愿意清偿,但时间上我希望到2015年12月30日前清偿。被告汪玉珠辩称:包晓军借康忠巧钱时,我是介绍人而不是担保人,借条上面的我的名字是我写的。钱是包晓军使用的,应由包晓军归还,我不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康忠巧与被告汪玉珠系是朋友关系,被告包晓军与汪玉珠系亲戚关系。经被告汪玉珠介绍并担保,被告包晓军借到原告康忠巧人民币25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是月利率5分,借款期限为1个月。该款到期后被告包晓军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7月10日,原告康忠巧与被告包晓军对借款利息进行清算,被告包晓军拖欠原告康忠巧利息共计20000元,本金25000元,于是被告包晓军给原告康忠巧出具本息合计45000元的借条,债权人康忠巧,借款人包晓军,担保人汪玉珠在该借条上进行签名。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诿未支付该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我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0250元,按照3分计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包晓军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汪玉珠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利息主张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康忠巧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息)。被告汪玉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汪玉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晓军追偿。案件受理费1431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15.5元,由被告包晓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