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XX旺与韦少峰、杜爱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旺,韦少峰,杜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XX旺,居民。被执行人:韦少峰,1970年2月12日,阳谷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杜爱丽,1972年4月21日,阳谷县农商银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少峰、杜爱丽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士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