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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东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36号罪犯刘东,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1月1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