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包乌兰哈斯申请六斤、关玉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乌兰哈斯,六斤,关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62号申请人包乌兰哈斯,男,37岁,蒙,个体,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六斤,男,31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关玉梅,女,32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乌兰哈斯申请六斤、关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4月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智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