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慈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某立即履行支付货款1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某某个人银行存款10050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账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