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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泽青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泽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63号罪犯吴泽青,别名吴佳豪,门楼,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泽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二○一三年七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泽青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泽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