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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万彪与青川县鼎盛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万彪,青川县鼎盛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908号原告丁万彪,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0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青川县鼎盛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万彪诉被告青川县鼎盛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万彪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