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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家圪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县大禹乡刘家圪垯村民委员会,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563号原告临县大禹乡刘家圪垯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刘家圪垯村委)。法定代表人刘昌平,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樊爱珍,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刘某丁,男,汉族,临县人,农民。原告刘家圪垯村委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圪垯村委及委托代理人樊爱珍、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家圪垯村委诉称,2014年临县交通局为了开辟后歧线占用村民不少土地并进行补偿,将修路所剩土给本村朱沟垫了大约有三亩多坝地,今年三被告未征求村委任何人的意见私自拉走100多车土出卖并将这三亩地耕种玉米,村委制止无果特提起诉讼:一、依法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追回卖土款额及追究法律责任;二、要求三被告支付诉讼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辩称,原告的两条诉求同意法院公正、公平处理,因村委欠被告刘某甲、刘某丁钱和土地补偿款,三被告才耕种荒地,三被告没有拉土卖过,村委是诬告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将原告所卖3000多方土恢复原貌,追回卖土所得金额,偿还欠各自的钱和土地补偿款,就将所种的地退还。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原告的村民,2014年临县交通局修后歧线公路时将修路剩余土在地名朱沟的地方给原告村集体垫地一块,2015年春季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已开荒耕种,现原告提起诉讼。查明,三被告承认他们用铲车铲平地名朱沟的村集体荒地一块,后开荒耕种玉米。至于原告称三被告在纠纷地拉土卖钱,三被告否认,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情况,有原告的起诉状、三被告答辩、资源台账、庭审笔录等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三被告现耕种朱沟的土地原告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土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余诉请,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涉及三被告的主张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另行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不愿意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停止对地名朱沟土地的耕种,返还原告土地。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渠永祥审判员  刘拖连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