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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海瑞与吴英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瑞,吴英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07号原告:王海瑞,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秀荣,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英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瑞与被告吴英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瑞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海瑞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