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宝申请执行布和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宝,布和白乙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宝被执行人布和白乙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金宝与被执行人布和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布和白乙拉已履行(2015)扎鲁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吴高峰审判员 :张连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