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子岸信用社与高银增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497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子岸信用社。负责人孙志彪,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奇彪,系该社信贷部主任。被告高银增,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瑞敏,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霍君锋,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子岸信用社诉被告高银增、高瑞敏、霍君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高银增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子岸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莎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