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与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远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11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负责人马传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被告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灵芝,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远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培榕,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平,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与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远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泉商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借款本金2999920.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20日为259494.2元,以后以本金2999920.41元计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远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平对被执行人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70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承担800元,被执行人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远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平承担377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房屋无登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商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皮 晓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俊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