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寿光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020号申请人:寿光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峰德,该公司副总。被执行人:山东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中段齐民思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宋勋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汉章,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宋立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2597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