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国立与邓国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立,邓国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邓国立,农民。被告:邓国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立与被告邓国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立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国立负担。审 判 长 祝建设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