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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国立与邓国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立,邓国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邓国立,农民。被告:邓国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立与被告邓国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立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国立负担。审 判 长  祝建设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