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申请执行邓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邓小兵,蒲建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4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际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小兵,男。被执行人蒲建仙,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5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小兵、蒲建仙对位于阆中市西园X号X幢4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享有共有所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小兵、蒲建仙共同共有的位于阆中市西园街X号X幢X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