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姬聪敏与西安市宏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聪敏,西安市宏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姬聪敏。被执行人西安市宏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国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姬聪敏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市宏锋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扣划,具体数额以扣划、冻结通知书为准。扣划至本院在银行设立之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