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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牛秀芝与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秀芝,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牛秀芝,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牛秀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