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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齐彦昭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彦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597号罪犯齐彦昭,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六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彦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彦昭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份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彦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