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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东菊与李保卫、沈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东菊,李保卫,沈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曹东菊,农民。被执行人:李保卫,男,汉族,农民,1972年9月2日出生,莘县十八里铺镇太子张村。被执行人:沈德祥,男,汉族,农民,1965年3月15日生人,住莘县十八里铺镇宁堂村260号。本院在执行曹东菊与沈德祥、李保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泽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