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莎莎诉被执行人王何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何莎莎,王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96号申请人执行人何莎莎,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大北街大北巷××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何,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沱井镇海留树村神木营子社×××。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莎莎与被执行人王何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土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原告何莎莎与被告王何双发同意离婚;二、婚生子王伟雄(2009年5月20日出生)由原告何莎莎抚养,被告王何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被告王何对小孩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何莎莎负担。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何至今仍分文未付。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何下落不明,详细地址不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王何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法执字第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刘 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