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谢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82号罪犯谢珑,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九日作出(2012)涞刑初字第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珑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审被告人谢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珑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