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士勇与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勇,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刘海军,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士勇与被执行人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刘海军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王士勇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