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程少威盗窃、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36号罪犯程少威,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博野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7)望刑初字第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少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少威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少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