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厦门顺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郑灵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顺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郑灵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顺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涨,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代表人刘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东、梁旭铭,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灵敏,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赖惟金,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顺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郑灵敏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顺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顺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顺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厦门顺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炳坤代理审判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新建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