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秦万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15号被执行人秦万东,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2015年3月5日被执行人秦万东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沙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万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3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后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秦万东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工商注册信息。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秦万东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秦万东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