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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异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严俊生、百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小芷 李玉兰 车锦秀 卢铁英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严俊生,吴小芷,李玉兰,车锦秀,卢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百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魏保平,百腾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严俊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吴小芷,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李玉兰,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车锦秀,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执行人卢铁英,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担保人甘肃腾陇矿业有限公司(简称腾陇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占波,腾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百腾公司、严俊生与吴小芷、李玉兰、车锦秀、卢铁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腾陇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兰法执字第162-1号执行裁定,本案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百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担保人腾陇公司以其资产承担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百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腾陇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百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严俊生履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奇助理审判员  李孝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