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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复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燕、傅桂香与冬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复字第00028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李燕。申请执行人傅桂香。被执行人冬锋。申请复议人李燕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仪征法院)(2015)仪执异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仪征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本院对涉案房产已处理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异议人李燕的申请。李燕不服仪征法院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仪征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仪征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时未找我了解情况。2、仪征法院在执行过程侵害了我的权益,应当予以纠正。经审查查明,仪征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桂香与被执行人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傅桂香与冬锋于2013年4月26日自行达成以房抵债和解协议,冬锋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仪征市资福东巷17号房屋折价45万元抵偿给傅桂香。仪征法院据此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仪执字第0593号民事裁定书,将前述房屋裁定归申请执行人傅桂香所有,并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仪征市房管局,现该房已过户到傅桂香名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李燕系冬锋前妻,双方于199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7日协议离婚。2015年5月20日,李燕向仪征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冬锋在未取得李燕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傅桂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依法通知共有人李燕到场签字确认,导致冬锋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属于执行程序瑕疵。请求撤销(2013)仪执字第059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过户,仪征法院(2013)仪执字第0593号案件亦已执行终结,李燕再行提起执行异议,已超出了法定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李燕的复议请求;维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执异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涛审 判 员  方恒荣代理审判员  葛盈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进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