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烟台永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潘忠国、谭卫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潘忠国,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永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毕郭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吴翠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忠国,农民。被执行人谭卫东,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商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潘忠国、谭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忠国、谭卫东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烟台永盛食品有限公司苹果仓储费189871.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204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69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2800元。但被执行人潘忠国、谭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卫东所有的位于涟源市六��塘镇桐车湾村砂山组的房产一宗(权证号为:涟房2010B0182832号,面积40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