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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艾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艾克电缆有限公司,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802号原告沈阳市艾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泵阀四街8号。法定代表人XX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威,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国营,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51号。公司负责人季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59号。法定代表人寇占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艾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艾克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宪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