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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建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87号罪犯李建忠,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被告人李建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发现漏罪,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昆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刑期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忠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4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