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吉平与被执行人张成平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平,张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平,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日。被执行人张成平,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平与被执行人张成平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成平于2015年9月27日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吉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于文俊审判员 党春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雍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