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X查封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75号申请人:穆某,男,汉族,1987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价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