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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X查封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75号申请人:穆某,男,汉族,1987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价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