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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师小玲与XX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小玲,邬盟盟,XX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320号原告师小玲,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盟盟,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XX展,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小玲诉被告邬盟盟、XX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小玲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师小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师小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沈 征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于正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