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永兴与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258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兴,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贾德霞,山东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潘志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25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高永兴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