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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寿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寿光市海天塑业有限公司与周英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海天塑业有限公司,周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1025号申请人:寿光市海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环路5号。被执行人:周英明,寿光市圣城街道南魏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塑料桶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2009)寿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2597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