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卫水平与李先进、张言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水平,李先进,张言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卫水平,男,44岁。委托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先进,男,44岁。委托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言海,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水平与被告李先进、张言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水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水平撤回对被告李先进、张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卫水平承担。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人民陪审员 张开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