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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卫水平与李先进、张言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水平,李先进,张言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卫水平,男,44岁。委托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先进,男,44岁。委托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言海,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水平与被告李先进、张言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水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水平撤回对被告李先进、张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卫水平承担。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人民陪审员  张开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