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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雪辉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33号罪犯刘雪辉,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雪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雪辉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10年10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6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雪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