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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林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1957年9月17日,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军,村委会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丙江,1970年5月23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丙相,1972年11月11日,农民,(系张丙江弟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丙相,1972年11月11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林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15)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万录,被上诉人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郝军,被上诉人张丙江的委托代理人张丙相,被上诉人张丙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