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贾迎乐抢劫、抢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20号罪犯贾迎乐,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迎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处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迎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迎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