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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守东诉王同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东,王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刘守东,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同山,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刘守东诉王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守东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守东诉被执行人王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