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