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德惠市信用合作联社升阳信用社与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阳信用社,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闫志龙。被执行人刘超,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258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李显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