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陶凡与谈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凡,谈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85号原告:陶凡,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芳(原告陶凡之),女,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谈燕,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陶凡与被告谈燕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陶凡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凡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凡撤诉。审判员 纪 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高兰速录员 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