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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无锡吴蜀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亚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吴蜀商贸有限公司,无锡亚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无锡吴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嘉妮,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亚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吴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亚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吴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吴蜀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吴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无锡吴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