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张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张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364号原告王国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张立国,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与被告张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军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鑫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