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林甸县财政局申请执行王晓宇王春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财政局,王晓宇,王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局,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XX路XXX路南。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晓宇,23062319XXXXXXX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XX村X屯。被申请执行人王春富,23062319XXXXXXX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林甸县林甸镇XX村X屯。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礼 关注公众号“”